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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自:桓仁县供销社 浏览:7444次 时间:2017年5月24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根据《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关于印发桓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实施方案的通知》(桓政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补贴专项资金1850万元,用于桓仁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供销联社、县服务业委管理。
(一)县供销联社与县服务业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监管;会同县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县领导的审批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预(决)算公开、管理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支持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包括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硬件、软件设备投入及运营,农村产品品牌化、标准化、服务化体系建设等。
第六条 支持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一)支持县级仓储配送中心建设。包括仓储中心租用、装修、硬件采购、冷库建设等。
(二)支持乡镇级物流快递分拨中心(或体验店)建设。包括产品展示、物流配送运营、仓储配送运行维护等。
(三)支持“最后一公里”物流配送。充分发挥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网络辐射作用,实现物流配送延伸至农户,鼓励快递物流进行农产品出运业务,对乡镇至农户的物流配送服务给予补贴。
同一条物流线路,专项资金支持的物流企业不得超过两家。
第七条 支持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包括硬件、软件设备投入及运营,人员配备及宣传活动等。
同一行政村,专项资金只支持1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
第八条 支持电子商务培训。包括培训招募、培训班、论坛、讲座等。举办培训班的,每人每天按一定标准补贴;通过论坛、讲座等方式进行电子商务培训的,给予聘请师资费用和场地租金费用补助。
第九条 支持本地农产品网络销售
(一)建立辖区内农产品网络销售扶持机制。
针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销售企业,按每年农产品网络销售额,给予一次性补贴奖励。
(二)针对农民及青年创业者,按每年农产品网络销售额,给予一次性补贴奖励。
(三)支持入驻桓仁并为多家本地企业服务的电子商务运营商补贴政策。
(四)鼓励电商企业利用第三方平台,开设地方特色馆,负责对本地特色产品线上培育和推广,给予服务企业一次性补贴。
第十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剩余部分,可用于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宣传、组织外出培训、学习、观摩和评估等费用支出,安排经费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申报及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的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担项目建设的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国有电子商务企业。
(二)项目公开审报并入选的在桓仁注册,并在税务登记,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单位(企业)。
(三)符合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的其他要求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资金审批: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按时在网上公开项目进度,并根据推进进度向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汇报情况,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向政府打报告,经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审核,拨付项目承办单位(企业)。
第十三条 项目确定后由实施单位按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些小项目资金调整,需经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写说明备案;重大项目资金变动,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后,县政府组织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公示、评审、建设、政府采购手续,资金补贴拨付等多环节的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理。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县财政局、县供销联社和县服务业局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凡发生虚报、骗取、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项目实施期内”指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支持在项目实施期内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的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项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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