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规范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与受委托单位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委托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按下列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应急事务管理行政执法权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桓仁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桓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执法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和应急事务管理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进行生产经营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出具相应的执法文书。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程序,对经营单位和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工作不能尽职尽责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执法委托书。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6年1月26日至2027年1月25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