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桓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受委托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等规定,按照《中共桓仁满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桓委办发〔2019〕41号)、《关于明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确定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职责,桓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委托桓仁满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按下列要求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范围
(一)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卫生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主要行使医疗卫生(含妇幼健康、计划生育健康)、爱国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含托育机构管理)、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方面以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等综合监督检查工作及违法案件处理。并按规定向委托方报送全县“双随机”、“蓝盾行动”等监督执法工作情况。
(二)以委托方名义行使适用简易程序及罚款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普通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权。
(三)以委托方的名义对罚款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普通程序实施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并向委托方依法依规提出处罚意见,最终由委托方审核批准后作出处罚决定。
(四)以委托方的名义承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饮用水卫生许可等审批事项有关现场监督工作。
(五)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卷的制作。
二、委托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对受委托方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权利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有权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方在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三)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实施委托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并同时可以根据受委托方存在的过错,依法向过错行为人追究(偿)。
三、受委托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有关行政执法权和其他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在法律上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主动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委托执法行为;
(三)承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超越委托范围和权限的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
(四)未经委托方批准,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结果;
(五)做好全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
(六)做好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的建档和保管工作。
四、委托期限
2026年2月22日至2028年2月22日
如发生机构及职责调整等重大委托依据变化,由双方重新办理委托,本委托自行废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事项
(一)未尽事宜经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协商后予以补充完善。必要时,委托方有权终止上述委托事项。
(二)行政执法委托书在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各执一份,报县司法局备案一份。
(四)委托方拥有对本委托协议书的最终解释权。
委托方:
桓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名:
2026年2月22日
受委托方:
桓仁满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名:
202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