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6-00141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信访局 |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信访局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发布日期: | 2026-02-28 | 成文日期: | 2026-02-28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桓仁满族自治县信访局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 桓仁满族自治县信访局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 |||||||
| 填报单位:县信访局 |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受理信访人提出的符合《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 | 【党内法规】《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 15 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 桓仁满族自治县信访局 | 1.受理责任:接待和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登记信访事项,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做出受理决定;对不在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做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信访人的职责。 2.审理责任: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理由的职责。 3.答复责任:对在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进行答复的职责。 4.保密责任:为提供检举揭发及有关情况的信访人保密的职责。 5.反馈责任:研究论证和采纳信访人建议、意见的职责。 6.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准确送达文书并留存凭证职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受理、办理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 | 【党内法规】:《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信访局 | 1.受理责任: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事项。 2.审查责任: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事项。 3.答复责任: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准确送达文书并留存凭证职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