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rmzzzxrmzf-2026-00141 发布机构: 桓仁满族自治县信访局
信息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信访局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 2026-02-28 成文日期: 2026-02-28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桓仁满族自治县信访局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发布时间:2026-02-28 13:26:48 【字体:
桓仁满族自治县信访局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填报单位:县信访局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1其他行政权力受理信访人提出的符合《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信访事项
【党内法规】《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 15 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桓仁满族自治县信访局1.受理责任:接待和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登记信访事项,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做出受理决定;对不在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做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信访人的职责。
2.审理责任: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理由的职责。
3.答复责任:对在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进行答复的职责。
4.保密责任:为提供检举揭发及有关情况的信访人保密的职责。
5.反馈责任:研究论证和采纳信访人建议、意见的职责。
6.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准确送达文书并留存凭证职责。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其他行政权力受理、办理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
【党内法规】:《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桓仁满族自治县信访局1.受理责任: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事项。
2.审查责任: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信访事项。
3.答复责任: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4.送达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准确送达文书并留存凭证职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