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3-00889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信息名称: |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监理与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黑名单制度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 发布日期: | 2023-08-24 | 成文日期: | 2023-08-24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监理与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黑名单制度
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监理与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黑名单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文件,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监理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实施中介黑名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出现下列情况的列入黑名单,同时上报市住建局进行相关处理。
一、在地基与基础、钢材、水泥、钢筋接头、结构实体等涉及结构安全的检(试)验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中,未经检(试)验(检测)就出具原始记录或检测报告。
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