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政办文件
发布日期: 2016-12-19 成文日期: 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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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9 14:22:02 【字体:


桓政办发〔2016〕90号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8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政府采购管理风险,提高政府采购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活动及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政府采购业务主要包括确定采购需求、确定组织实施形式、确定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财政资金支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管理等流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单位自有资金、专项资金、政府融资、担保贷款,捐款、赠款,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本办法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

第二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将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以及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其他采购项目,委托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经过资格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经过资格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分散采购,也称自行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范围,由县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确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管理及操作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招标项目,采购单位提出招标申请经县长签署意见后,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转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预算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其中,货物类累计价值3万元以上的;工程类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类经费预算在3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实施前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经采购管理部门复核后由财政分管领导批准转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采购单位确定采购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二)部门集中采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其中,货物类累计采购额低于3万元的;工程类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服务类经费在3万元以下的。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履行采购手续,可采取部门集中采购。

部门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货物类,包括救灾储备物资、防汛储备物资、抗旱储备物资、档案保密设备、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季节要求的绿化等项目。采购单位需提出采购申请,经部门分管县长签署意见后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方可实施采购活动。工程类,项目预算低于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本部门办公用房和宿舍的修缮装饰工程;服务类,包括专业咨询和工程设计、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及维修等。采购单位应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经采购管理部门复核后报财政分管领导批准,部门方可实施采购。

(三)分散采购:对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和低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签字,采购单位可以参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活动,择优确定供应商,也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具有资格认定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统一实行进场交易,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活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交易大厅、开标室、评标室、监控室等场所,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对政府采购活动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必要时,邀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财政、公管办监管部门应对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九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评审专家的征集准入、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违规清出制度。

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由采购人、采购办、公管办、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予以保密。评审结束前,专家与外界隔离。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的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参与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

第十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在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未经公告的,不得实施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合同履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部门集中采购的特殊项目实施完,采购单位需向采购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采购办组织有关人员现场验收,结束后填写项目验收报告单,单位负责人、采购负责人、项目经办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视为项目合格方能核销采购资金。对供应商出现的违约违诺、违法转包分包、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或技术管理人员等行为,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并报请财政、监察等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 财政局采购办负责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项,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后,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分别作出停止采购活 动、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等处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行为违法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三)调查过程中,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不提交书面说明、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供应商、中介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中介机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在1年至3年内禁止参加本县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四条 采购人、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专家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依法应办理集中采购审批手续而不办理集中采购审批手续或经批准实行集中采购却自行组织采购的;自行分解采购项目,降低采购金额,规避集中采购的;擅自组织采购活动,补办政府采购相关手续的;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采购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县政府采购审批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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