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rmzzzxrmzf-2026-00446 | 发布机构: | 桓仁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策清单 |
| 发布日期: | 2026-06-25 | 成文日期: | 2026-06-25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印发《桓仁满族自治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全县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为组织实施好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惠农、强农政策落到实处,现将《桓仁满族自治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仁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3日
桓仁满族自治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提高农业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合发〔2026〕254号)要求,聚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加快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加快培育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加快推进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是聚焦粮油生产。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单产提升等作为重点,支持各类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促进高产高质、节本减损。二是聚焦生产托管服务。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探索“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服务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农户”等服务模式。三是聚焦服务小农户。尊重小农户经营自主权,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育秧(水田)、耕、种、管(包括植保、灌排、施肥、除草等)、收(包括秸秆打包、农膜回收)、烘干仓储等环节委托给服务主体,着力解决小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划算的生产难题。四是坚持市场导向。不干扰我县各地区服务价格,不影响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正常运行。
二、补助标准及条件
(一)补助种植品种
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实际,今年继续将粮油类农作物生产托管纳入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给予补助。
(二)服务价格补助限额及标准
我县作为丘陵山区,各环节补助金额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
(三)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补助限额
为培育鼓励面向丘陵山区提供托管服务的服务主体,今年在丘陵山区提供服务的补助资金60%兑付给服务主体,40%支付给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的单个服务对象当年累计享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单个服务主体接受补贴的上限不得超过20万元,禁止政策垒大户。
(四)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补助标准
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小于78亩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标准,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服务小农户的面积或资金占比应高于60%。
小农户采取全环节托管的补助标准为108元/亩(小农户43.2元/亩,服务主体64.8元/亩),其中:耕40元/亩(小农户16元/亩,服务主体24元/亩)、种20元/亩(小农户8元/亩,服务主体12元/亩)、管8元/亩(小农户3.2元/亩,服务主体4.8元/亩)、收割40元/亩(小农户16元/亩,服务主体24元/亩)。
规模经营主体采取全环节托管的补助标准为88元/亩(小农户35.2元/亩,服务主体52.8元/亩),其中:耕33元/亩(小农户13.2元/亩,服务主体19.8元/亩)、种16元/亩(小农户6.4元/亩,服务主体9.6元/亩)、管6元/亩(小农户2.4元/亩,服务主体3.6元/亩)、收割33元/亩(小农户13.2元/亩,服务主体19.8元/亩)。
各环节每亩补助标准(未分配给服务主体前)见下表:
服务对象 | 耕 | 种 | 管 | 收 | 合计 |
小农户 | 40元 | 20元 | 8元 | 40元 | 108元 |
新型经营主体 | 33元 | 16元 | 6元 | 33元 | 88元 |
(五)项目环节数量
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服务主体累计开展的作业环节不作要求。面向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的服务,服务主体累计开展的作业环节应不少于2个。
(六)服务主体条件
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专业户、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发展单环节、多环节服务。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县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服务年限可参考农机购置年限等。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等。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管理部门的监管,选择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鼓励服务主体跨区域开展服务。
四、实施模式
(一)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服务主体在与新型经营主体、小农户签订社会化服务合同后,按照约定为其提供农作物的耕、种、管、收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的托管服务。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挥居间服务优势,与农户签订托管服务合同,形成集中连片优势,再与有条件(有能力)的服务主体或农机大户开展联合与合作,开展农作物的耕、种、管、收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解决一家一户干不了或干了不合算的问题,达到利用规模经营为农户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
五、实施程序
(一)科学组织实施。按照“先服务、后验收、再兑现补助资金”的程序实施。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发展单环节、多环节服务。
(二)制定实施方案。制定县级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项目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和兑付办法等内容。
(三)严格检查验收。本年度我县继续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数据平台监管,实现农机服务BDS等数据的互通互联。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小农户所在乡镇在服务过程中开展抽查、调研工作。在各环节服务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依托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数据及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规范性,以及被服务对象满意程度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办法详见附件6)。服务主体因不可抗力无法采用平台数据验收的,可由服务主体提供有关服务合同、作业单等相关书面材料,进行人工验收。各主体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向第三方提交验收相关材料,验收工作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负责。
(四)及时兑付补贴。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在政府网站公示合格服务主体名单和补助金额,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向县财政局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通过“一卡通”向接受服务对象支付补贴资金,服务主体没有“一卡通”账户的,可通过转账形式发放。
六、管理措施
1.明确工作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生产托管政策、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建立完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平台,在项目结束后组织抽查验收,并报送相关报告。县财政局负责将补助资金兑付到小农户、新型经营主体,确保项目可持续。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加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为各类农业生产服务组织提供帮助和指导,推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做好“一卡通”数据上传工作。农户所在村委会要积极配合服务主体完成合同签订、信息填报、数据统计等工作。
2.强化督促指导。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做好政策指导和项目检查工作。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组织和小农户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负责。强化社会监督,受理群众反映的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举报电话:024-48860766。如服务主体存在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等情况,五年内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各乡镇要加强调研指导,组织开展调研检查,及时解决问题,推动行业规范管理。
3.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引导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做好土地托管的宣传工作,注意调动小农户和服务组织的积极性,大力营造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良好环境,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民和服务组织积极参与托管服务,同时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和价格监管,探索建立生产托管行业标准。
4.推进平台建设。本年度我县即系实行农业社会化服务监管数据平台接入。推动实现农机服务BDS等数据的互通互联。引导服务主体通过登录手机APP,开展服务主体作业监管、数据统计等。
附件:1.桓仁县农业社会化托管服务作业合同
2.桓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托管服务组织承诺书
3.桓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4.桓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明细表
5.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6.桓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附件1
桓仁县农业社会化托管服务作业合同
甲方(农户):
乙方(服务组织):
为提高劳动生产率,推进农业物资技术装备的利用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甲方在 亩承包地(地块编号 )上种植(玉米、水稻,或其他作物),现将 (耕、种、管、收等环节)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提供服务。其中,乙方承担 (种子、农药、化肥等)。
二、服务费数额及支付方式
托管服务费共计 元,由甲方于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或者分 期,时间分别为 。
三、服务期限
在 月 日前,完成 (耕、种、管、收)工作。
四、约定事项
1.甲方对乙方服务有监督的权利;
2.乙方完成服务后,要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验收工作。
3.乙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在服务期限内,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更改种植计划;
4.全程托管保产量的,乙方向甲方保证最低亩产 公斤。当实际产量低于约定产量时,差额部分由乙方补偿。
5.服务过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干旱、洪涝、台风、冰雹等)造成减产或者绝收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如甲方的土地参加农业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乙双方如有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桓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托管服务
组织承诺书
我单位依据《桓仁满族自治县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承诺向桓仁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签字确认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实际作业面积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承担纳入信用黑名单及有关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桓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对象承诺书
我是_________镇_______居民(农户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服务主体) 为我开展:(水稻、玉米、其他粮油作物) (服务内容:耕、种、管、收)其中:耕 亩;种 亩;管 亩;收 亩。
我承诺所签字确认的实际作业量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本人除退还已领取的财政补贴外,愿承担纳入信用黑名单及有关法律责任。我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 )或不满意( )。
我的一卡通卡号: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4 | ||||||||||||||||
桓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明细表 | ||||||||||||||||
服务主体: | 单位:亩、元 | |||||||||||||||
序号 | 农户姓名 | 乡镇 | 村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一卡通账号 | 水田服务面积 | 旱田服务面积 | 农户补贴金额 | 服务主体补贴金额 | ||||||
耕 | 种 | 管 | 收 | 耕 | 种 | 管 | 收 | |||||||||
合计 | ||||||||||||||||
各环节补助标准分别为:服务小农户的,耕40元、种20元、管8元、收40元。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耕33元、种16元、管6元、收33元。补助资金的60%兑付给服务主体,40%支付给服务对象。 | ||||||||||||||||
附件5
_____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业单
服务主体: 法人代表签字:
农户姓名 | 备注 | ||
翻☐
耙☐
耕☐ | 作业时间 | ||
作业面积 | |||
农机操作员签字 | |||
农户确认签字 | |||
种 | 作业时间 | ||
作业面积 | |||
农机操作员签字 | |||
农户确认签字 | |||
管 | 作业时间 | ||
作业面积 | |||
农机操作员签字 | |||
农户确认签字 | |||
收 | 作业时间 | ||
作业面积 | |||
农机操作员签字 | |||
农户确认签字 | |||
注:本作业单一式两份,服务主体、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的由第三方保管)各存档一份
附件6
桓仁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我县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政策,强化绩效评价,确保实施效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抽查验收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实施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确保项目抽查验收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监管数据平台,利用智能化设备和监管数据平台实现过程监管、核查抽查、项目报告等工作。
应用智能化设备和数据平台的服务主体,在完成服务后,由技术服务单位根据平台上服务主体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作业轨迹面积进行技术分析,扣除重叠的无效作业面积后,出具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作为对服务主体验收的依据。
第四条 应用智能设备和监管数据平台的服务主体,需要向第三方验收机构提交数据平台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及以下材料。服务主体因不可抗力(作业地无卫星信号等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轨迹的,也以此材料作为服务认定依据。
1.农业社会化服务明细表(附件4)纸质版和电子版;
2.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与每个接受服务农户签订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合同、承诺书;
3.作业单。内容包括:作业时间、作业面积、作业内容,并附有农机具操作员、接受服务方签字等。
4.以行政村为单位,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为小农户提供生产服务时的作业照片2张;
5.采用无人机进行飞防的主体,因终端冲突等技术原因无法提供BDS作业轨迹的,还需要提供无人机作业轨迹图,以此作为飞防环节作业面积依据。
6.其他能够证明服务主体提供服务的材料。申请材料不完备的,接到通知后,需要在5日内补齐。如果到期仍无法提供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五条 受委托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项目检查验收合格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在政务公示网公示合格服务主体及补助金额。
第六条 采取电话随机抽查接受服务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方式进行验收。对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的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3户,少于3户的,全部抽查。对电话抽查的农户有异议的,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 验收工作结束后,第三方应当出具验收报告,报县农业农村局。验收报告需要第三方盖章。
第八条 服务组织、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实事求是提供相关检查验收材料。
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对服务作业过程的真实性负责,监管数据平台的技术服务单位对监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对验收中发现服务主体弄虚作假的,县农业农村局将该生产托管组织清除县级服务组织名录,纳入“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的资格。经与县财政局会商后,如认为生产托管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检查验收中发现数据平台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的,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技术服务单位予以公示,并在5年内取消其承担技术服务和保障资格,并对当年该技术服务单位所提供的所有服务主体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不予采信。
第九条 为提升生产托管服务工作质量,规范营运管理,委托第三方对服务组织进行抽查打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具体标准见附件6-1)。为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提供参照,鼓励生产托管服务组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6-1
主体名称: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打分标准
序号 | 抽查验收内容 | 检查项目明细及评分标准 | 分值 | 项目评分 | ||||
1 | 生产服务组织 | 服务主体(企业或个人)征信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20分;存 在1条不良记录的,扣2分,直至扣完。 | 20 | |||||
能向小农户提供宣传单、服务指导价格的,5分;没有,0分。 | 5 | |||||||
2 | 服务合同签订情况 | 服务合同内容比较完整,双方当事人签字(10分); 合同内容单一,或者没有当事人签字的,5分; 没有合同的,0分。 | 15 | |||||
接受生产服务的小农户认同服务合同,5分; 不认同合同,或者否认合同的,0分。 | 5 | |||||||
3 | 作业服务情况 | 按照合同约定项目,已提供服务,20分; 没能按时提供服务,0分。 | 20 | |||||
在作业单上,小农户(受委托人)签字认同服务的,10分; 没有签字,或者不认同,5分。 | 10 | |||||||
4 | 纠纷问题 | 服务后,到县级开展抽查验收前,没有接到服务双方当事人举报,或者信访的,10分;发生1件纠纷的,扣2分,直到分数扣没。 | 10 | |||||
5 | 辅助证明材料 | 服务组织能够提供服务费收据,10分,不能提供的,0分。 | 10 | |||||
服务组织能够提供北斗卫星定位系统等轨迹的,5分; 不能提供的,0分 | 5 | |||||||
服务组织能提供作业照片、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在没有发生纠纷问题的总分基础上+10分 | +10 | |||||||
检查人员 | 检查时间 | 总分 | ||||||
备注:1.工作人员根据随机抽查选中的每个小农户及其相关材料进行打分,汇总平均后,得出该服务组织的分值。分值≥90,优秀;75≤分值<90,良好;60≤分值<75,合格;分值<60,不合格。
